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8915號 財產所有人:李姿瑩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前鎮區 瑞南 1015 1005.37 10000分之1723,00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
1 1456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瑞南 段 一 小 段 1015地號--------------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翠亨北路399巷1號14樓之119 層 樓鋼 筋 混凝土造14層: 98.51合計: 98.51陽台14.80 全部 8,000,000元
備考
2 1477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瑞南 段 一 小 段 1015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4394.63100000 分之12204,000,000元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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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同 上 建 物 之 共 同使用部分合計: 4394.63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113年6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自行居住使用、未購買汽車停車位。拍定後房屋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