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5667號 財產所有人:林士民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山區 吉林 685 88 3分之1 17,04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99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段二小段685地號--------------松江路150巷20號2樓3層樓加強磚造二層: 77.57合計: 77.57全部 296,000元
備考 分割自607建號
2 3737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段二小段685地號--------------三層 第二層未登記部分: 2.05合計: 2.05全部 64,000元
(續上頁)
松江路150巷20號2樓未登記部分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999及3737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之母親林貞及其胞妹共同居住使用,據第三人林貞陳稱其等已居住於此20餘年之久;屋內有漏水、牆壁有油漆剝落之情形,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6月19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2458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3448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7月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52027號函覆,經派員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1999及3737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該建物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居住使用,第三人之使用借貸權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30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又拍賣之373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6月1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26025171號函,標的3737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防火巷、其他法定空地),為既存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規定,予以拍照列管處理,嗣後恐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