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46600號 財產所有人:吳秀連、吳錦治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南區 | 四草 | 302 | 168.73 | 全部 | 3,84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媽祖宮段1208之4地號。吳秀連持分三分之一,吳錦治持分三分之二。 遊2-2遊樂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60 | 臺南市安南區四草段302、303、310地號-------------- | 一層 | 一層: 99.53騎樓: 20.26合計: 119.79 | 雨遮14.76平方公尺 | 全部 | 128,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臺南市安南區四草大道681巷26號 | |||||||
備考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吳秀連持分三分之一,吳錦治持分三分之二。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有建物及鐵棚。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外,其餘土地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4,000元。 四、查封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查封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查封之建物部份佔用鄰地303、310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