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46600號 財產所有人:吳秀連、吳錦治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四草 302 168.73 全部 3,84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媽祖宮段1208之4地號。吳秀連持分三分之一,吳錦治持分三分之二。
遊2-2遊樂區。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0 臺南市安南區四草段302、303、310地號--------------一層 一層: 99.53騎樓: 20.26合計: 119.79雨遮14.76平方公尺全部 1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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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臺南市安南區四草大道681巷26號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吳秀連持分三分之一,吳錦治持分三分之二。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上有建物及鐵棚。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外,其餘土地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4,000元。
四、查封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查封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查封之建物部份佔用鄰地303、310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