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81967號 財產所有人:劉進順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神岡區 福隆 341 4.95 全部 1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均為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
第一頁
二、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1)甲標:土地(341地號):新台幣(下同)15萬元。
保證金:5萬元。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未設定他項權利。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81967號 財產所有人:劉進順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神岡區 福隆 341-2 4.18 全部 13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均為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2)乙標:土地(341-2地號):13萬元。
保證金:4萬3000元。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未設定他項權利。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81967號 財產所有人:劉進順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最低拍賣價格
(續上頁)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1 臺中市 神岡區 福隆 341-3 2.10 全部 7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均為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3)丙標:土地(341-3地號):7萬元。
保證金:2萬3000元。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未設定他項權利。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81967號 財產所有人:劉進順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神岡區 福隆 1001 2.73 全部 90,000元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均為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以出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4)丁標:土地(1001地號):9萬元。
保證金:3萬元。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未設定他項權利。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續上頁)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