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0861號 財產所有人:辛佩羿律師即吳贊基之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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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雙溪區 平林 麻竹坑 170-1 14195 15分之1 520,000元
備考
2 新北市 雙溪區 平林 麻竹坑 173-2 5286 15分之1 200,000元
備考
3 新北市 雙溪區 平林 麻竹坑 184-4 122636 15分之1 4,4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3年5月1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70之1地號土地係位於雙溪區泰和街61號建物西方約10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2)173之2地號土地係位於雙溪區泰和街61號建物北方約13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184之4地號土地係為雙溪區泰和街61號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均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本件標的170之1、173之2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