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284號 財產所有人:宋德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北市 | 南港區 | 新光 | 二 | 409 | 40177 | 38000分之20 | 17,300,000元 | ||||||
備考 | 委託人:應以撒。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855 | 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二小段409地號--------------臺北市南港區福德街387號一樓 | 鋼筋混凝土造18層樓房 | 第1層: 70.52合計: 70.52 | 陽臺7.89 | 全部 | 4,390,000元 | |||||||
備考 | 含共有部分:3428建號,委託人:應以撒。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㈠1855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5月29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宋德明在場稱房屋由其及女兒居住使用,未出租、出借他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3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