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200號 財產所有人:蕭雅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玉里鎮 | 松浦 | 96 | 農牧用地 | 一般農業區 | 5350.00 | 2分之1 | 2,22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5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96地號土地為河堤旁的農田,其上種稻,上開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0元。 四、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標別: B |
113年司執字004200號 財產所有人:蕭雅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玉里鎮 | 麻汝 | 1509-1 | 乙種建築用地 | 鄉村區 | 140.87 | 全部 | 74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使用情形 | 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5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1509-1地號土地上有碾米工廠一角、水泥牆、水泥地面及鄰屋之右側牆面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一宗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0元。 四、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