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9331號 財產所有人:鄺梅琴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茄萣區 白雲 539 94.06 21300分之149838,000元
備考
2 高雄市 茄萣區 白雲 493 379.63 21300分之14982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高雄市茄萣區白砂路151巷26之1號房屋前之道路,編號2土地上坐落數棟建物(即同路151巷30號、36號、26號、26之1號),部分為巷道,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由債務人親戚居住使用,道路係供公眾通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