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2816號 財產所有人:余景登律師即陳茂德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古坑鄉 東興 1602 729 160分之1 69,000元
備考 商業區,重測前:古坑段古坑小段333地號
2 雲林縣 古坑鄉 東興 1616 565 160分之1 54,000元
備考 商業區,重測前:古坑段古坑小段333-3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第三頁
(續上頁)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02、1616地號上均有多棟建物。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元。
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之。
七、依雲林縣113年6月19日府建管二字第1130541566號函,拍賣之1616地號土地登記有2建號,並有核發建築執照1筆,故就土地利用及使用有無相關之限制,仍請應買人或拍定人自行查明注意。
八、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