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2816號 財產所有人:余景登律師即陳茂德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古坑鄉 東興 1602 729 | 160分之1 69,000元 | |||||
備考 | 商業區,重測前:古坑段古坑小段333地號 | |||||||
2 | 雲林縣 | 古坑鄉 東興 1616 565 160分之1 54,000元 | ||||||
備考 | 商業區,重測前:古坑段古坑小段333-3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02、1616地號上均有多棟建物。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元。 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之。 七、依雲林縣113年6月19日府建管二字第1130541566號函,拍賣之1616地號土地登記有2建號,並有核發建築執照1筆,故就土地利用及使用有無相關之限制,仍請應買人或拍定人自行查明注意。 八、無他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