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05104號 財產所有人:王立建即王繼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望安鄉 水垵 84 1314 5分之2 560,000元 112,000元
備考 森林區、農牧用地。雜草叢生,人員無法進入,距離西北側道路約170公尺,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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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無三七五租約。
4.本件拍賣之84、138、169、307、1005、1642地號土地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05104號 財產所有人:王立建即王繼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望安鄉 水垵 138 451 5分之2 200,000元 4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距離西側道路約255公尺,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無三七五租約。
4.本件拍賣之84、138、169、307、1005、1642地號土地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3
112年司執字005104號 財產所有人:王立建即王繼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望安鄉 水垵 169 834 5分之2 360,000元 72,000元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距離西北側道路約155公尺,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無三七五租約。
4.本件拍賣之84、138、169、307、1005、1642地號土地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4
112年司執字005104號 財產所有人:王立建即王繼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望安鄉 水垵 307 727 5分之2 320,000元 64,000元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距離西側道路約180公尺,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無三七五租約。
4.本件拍賣之84、138、169、307、1005、1642地號土地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5
112年司執字005104號 財產所有人:王立建即王繼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望安鄉 水垵 1005 790 5分之2 350,000元 7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距離東側道路約70公尺,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無三七五租約。
4.本件拍賣之84、138、169、307、1005、1642地號土地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6
112年司執字005104號 財產所有人:王立建即王繼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望安鄉 水垵 1642 529 5分之2 220,000元 44,000元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距離南側道路約65公尺,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無三七五租約。
4.本件拍賣之84、138、169、307、1005、1642地號土地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備註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7
112年司執字005104號 財產所有人:王立建即王繼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望安鄉 水垵 1951 272 20分之2 140,000元 28,000元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上有2棟建物(門牌號碼均為水垵106號,北側建物目前為王文添一家居住使用,南側建物目前為王富裕一家居住使用)皆為土地共有人所有,東側、西側鄰巷弄,南側鄰建物,地上物均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1951地號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標別: 8
112年司執字005104號 財產所有人:王立建即王繼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望安鄉 水垵 2033 189 5分之2 420,000元 84,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雜草叢生,西側鄰路,北側、東側及南側鄰建物,地上物均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3.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並應達底價,以出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