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771號 財產所有人:宋秉帆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萬榮鄉 支亞干 1950 | 甲種建築用地一般農業區 | 72.29 | 全部 300,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重測前:西林段1561-2地號 | |||||||||
2 | 花蓮縣 | 萬榮鄉 支亞干 1977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3910.95 全部 1,100,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重測前:西林段1574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土地地號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950地號土地部分為廢棄建物座落,其餘部分為雜草叢生;1977地號土地包圍第三人土地(1978地號土地),部分種植生薑,部分為雜木雜草叢生,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該部分補償由拍定人自理。土地使用現況及權源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總價新台幣:新台幣1,400,000元整。 三、保證金新台幣:新台幣280,000元整。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並提出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1977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
(續上頁) | |||||||||||||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 |||||||||||||
標別: B | |||||||||||||
113年司執字006771號 財產所有人:宋秉帆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萬榮鄉 | 支亞干 | 2173 | 農牧用地 | 山坡地保育區 | 8961.10 | 全部 | 1,250,000元 | 250,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重測前:西林段1765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一灌溉用水池座落,部分土地種植檳榔樹,其餘部分雜草叢生,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總價新台幣:新台幣1,250,000元整。 三、保證金新台幣:新台幣250,000元整。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並提出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