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771號 財產所有人:宋秉帆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萬榮鄉 支亞干 1950 甲種建築用地一般農業區72.29 全部 300,000元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重測前:西林段1561-2地號
2 花蓮縣 萬榮鄉 支亞干 1977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3910.95 全部 1,100,000元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重測前:西林段1574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地號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950地號土地部分為廢棄建物座落,其餘部分為雜草叢生;1977地號土地包圍第三人土地(1978地號土地),部分種植生薑,部分為雜木雜草叢生,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該部分補償由拍定人自理。土地使用現況及權源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總價新台幣:新台幣1,400,000元整。
三、保證金新台幣:新台幣280,000元整。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並提出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1977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續上頁)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標別: B
113年司執字006771號 財產所有人:宋秉帆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萬榮鄉 支亞干 2173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8961.10 全部 1,250,000元 250,000元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重測前:西林段1765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一灌溉用水池座落,部分土地種植檳榔樹,其餘部分雜草叢生,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總價新台幣:新台幣1,250,000元整。
三、保證金新台幣:新台幣250,000元整。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並提出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