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166號 財產所有人:陳若蘭即陳寳珍之繼承人、蔡綉珠即陳寳珍之繼承人、陳若萍即陳寳珍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佳里區 建南 896 296.21 公同共有3分之12,000,000元
備考 都市土地。重測前:佳里段2549-3地號。屬「乙種工業區」。調本院89執全2677號假扣押卷執行。陳若蘭即陳寳珍之繼承人、蔡綉珠即陳寳珍之繼承人、陳若萍即陳寳珍之繼承人公同共有3分之1
2 臺南市 佳里區 建南 896-1 29.11 公同共有3分之1300,000元
備考 都市土地。重測前:佳里段2549-3地號。屬「道路用地」。調本院89執全2677號假扣押卷執行。陳若蘭即陳寳珍之繼承人、蔡綉珠即陳寳珍之繼承人、陳若萍即陳寳珍之繼承人公同共有3分之1
3 臺南市 佳里區 建南 906 1420.03 公同共有1分之118,000,000元
備考 都市土地。重測前:佳里段2549地號。屬「乙種工業區」。調本院89執全2677號假扣押卷執行。陳若蘭即陳寳珍之繼承人、蔡綉珠即陳寳珍之繼承人、陳若萍即陳寳珍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分之1
4 臺南市 佳里區 建南 987 3329.63 公同共有1分之142,000,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備考 都市土地。重測前:佳里段2550地號。屬「乙種工業區」。調本院89執全2677號假扣押卷執行。陳若蘭即陳寳珍之繼承人、蔡綉珠即陳寳珍之繼承人、陳若萍即陳寳珍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89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查封四筆土地均為既成道路。嗣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四筆土地均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3、4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其餘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意。
六、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3、4土地使用分區屬「乙種工業區」,編號2土地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6台(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規定,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七、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土地拍賣,且現為道路使用,又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編號1、2土地之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八、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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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