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622號 財產所有人:謝任妮(兼簡碧鳳之繼承人)、謝國強(兼簡碧鳳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公館鄉 | 南河 | 642-1 | 9215.00 | 全部 | 6,700,000元 | |
備考 | 謝任妮、謝國強 公同共有1分之1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5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42-1地號為雜木林,有臨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3622號 財產所有人:謝任妮(兼簡碧鳳之繼承人)、謝國強(兼簡碧鳳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公館鄉 | 南河 | 621 | 9345.00 | 全部 | 4,100,000元 | ||
備考 謝任妮、謝國強 公同共有1分之1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5月2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42-1地號為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