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0645號 財產所有人:何彥達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石岡區 新萬興 301 842.23 4分之1 1,600,000元
備考
2 臺中市 石岡區 新萬興 301-1 668.8 4分之1 1,270,000元
備考
3 臺中市 石岡區 新萬興 303 883.1 4分之1 1,670,000元
備考
第一頁
4 臺中市 石岡區 新萬興 304 769.09 4分之1 1,460,000元
備考
5 臺中市 石岡區 新萬興 305 173.28 4分之1 33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30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木林;301-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惟其上是否有門牌號碼:豐勢路梅子巷65之23、65-12號等建物占用需鑑界始能確定;303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304、305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又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之301-1地號土地,屬都市計劃內之農業區。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依拍賣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之土地一併承買。又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301-1地號土地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本件之301、303、304、30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