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9777號 財產所有人:黃榮宏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安區 安地 1125 271 2分之1 871,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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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房屋層數及用途
1 282 臺中市大安區安地段1125地號--------------東西七路二段150巷2號磚造瓦頂地面層: 167.64合計: 167.64雨遮:11.56 16分之5 149,000元
備考 雨遮.,主體結構:瓦頂,本案建物斜線部分跨越同段647地號,建物面積:34.29平方公尺未辦理扣除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如備註所示
備註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6,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標別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權,應依本拍賣條件,就土地連同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共有人。
六、28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跨越同段647地號土地34.29平方公尺未辦理扣除,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七、1125地號土地屬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29777號 財產所有人:黃榮宏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安區 安地 647 811 2分之1 768,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如備註所示
備註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地政人員於查封時稱647地號土地為水泥鋪面空地及雜林木空地。
六、地政事務所來函稱647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而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承買權。且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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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其順序後於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人。
七、本標別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標別: 3
112年司執字029777號 財產所有人:黃榮宏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安區 安地 648-5 62 2分之1 149,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如備註所示
備註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地政人員於查封時指稱648-5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建物。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建物與占用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648-5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七、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及土地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以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為優先,土地共有人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