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985號 財產所有人:李翔即李宜臻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卓溪鄉 | 清水 | 136 |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 5240 | 3分之1 680,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部分屬河川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種植水稻,未一併估價拍賣,又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 |||||||||
標別: B | ||||||||||
113年司執字002985號 財產所有人:李翔即李宜臻 |
(續上頁)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卓溪鄉 清水 210 |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 | 2540 | 3分之1 290,000元 | ||||||
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雜草叢生,又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 ||||||||||
標別: C | ||||||||||
113年司執字002985號 財產所有人:李翔即李宜臻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花蓮縣 卓溪鄉 清水 260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1200 3分之1 130,000元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 ||||||||||
2 花蓮縣 卓溪鄉 清水 217 農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720 3分之1 80,000元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217地號土地上雜草叢生,260地號土地上種植玉米,未一併估價拍賣。又本標均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2,000元。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
(續上頁) | |
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02985號
土
花蓮縣
卓溪鄉
卓溪鄉
清水段 小段 136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680,000 元
1585坪(5240.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A
1585坪(5240.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A
拍賣總底價
680,000
680,000
土
花蓮縣
卓溪鄉
卓溪鄉
清水段 小段 21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90,000 元
768坪(2540.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B
768坪(2540.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B
拍賣總底價
290,000
290,000
土
花蓮縣
卓溪鄉
卓溪鄉
清水段 小段 26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30,000 元
363坪(1200.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C
363坪(1200.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C
拍賣總底價
210,000
210,000
土
花蓮縣
卓溪鄉
卓溪鄉
清水段 小段 21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80,000 元
217坪(720.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C
217坪(720.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C
拍賣總底價
210,000
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