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282號 財產所有人:葉富美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玉里鎮 民南 665 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547.32 2分之1 2,960,000元
備考
2 花蓮縣 玉里鎮 民南 666 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154.02 2分之1 880,000元
備考
3 花蓮縣 玉里鎮 民南 667 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504.98 2分之1 2,720,000元
備考
第三頁
(續上頁)
4 花蓮縣 玉里鎮 民南 668 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197.92 2分之1 1,12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4地相鄰,地上有建物(三軒27號),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標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536,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標別: B
113年司執助字000282號 財產所有人:葉富美
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花蓮縣 玉里鎮 民南 679 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716.51 2分之1 4,000,000元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地上有建物(三軒21號),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標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00,000元。
五、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續上頁)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