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3024號 財產所有人:郭婉婷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將軍區 苓子寮 一 1291-3 83 全部 3,84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240建號之建築基地。
2 臺南市 將軍區 苓子寮 一 1292 115 12分之1 64,000元
備考 鄉村區、交通用地
3 臺南市 將軍區 苓子寮 一 1296 79 108分之5 32,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第四頁
1 240 臺南市將軍區苓子寮段一小段1291-3地號--------------臺南市將軍區忠寮76之3號4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H2)一層: 44.93二層: 44.93三層: 44.93四層: 29.8合計: 164.59陽台21.87 全部 3,520,000元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拍定後編號1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基地,編號2、3土地為道路,經開鎖入內檢視,編號1建物為空屋,有增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四層樓透天厝坐落,編號2、3土地現況為巷道,編號1建物一樓有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9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編號1建物,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編號2、3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編號1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編號2、3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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