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0722號 財產所有人:謝金桃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永康區 仁愛 524 1200.15 10000分之1941,620,000元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836-1、836-11至836-18地號。
2 臺南市 永康區 仁愛 526 1903.77 10000分之1942,430,000元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836-3地號。
3 臺南市 永康區 仁愛 527 298.47 10000分之194810,000元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836-4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第四頁
(續上頁)
建 物 門 牌 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合 計 一層: 15.45二層: 31.31四層: 14.22地下一層: 50.64合計: 111.62要建築材料及用途全部 9,720,000元
1 1414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段521、524、526、527地號--------------臺南市永康區南工街267巷80弄6號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層數:11層
陽台:16.78,雨遮:16.60
備考 共有部分:仁愛段177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含停車位編號B2-54、B2-55)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現場履勘,建物有人居住,放置日常生活用品。有家具裝潢擺設。水電正常運作。債務人稱B1、B2下雨時會滲水。然現場履勘時,尚查無漏水情形。無壁癌、增建。債務人謝金桃現場陳述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停車位位於地下二樓。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謝金桃及承租人使用中。建物佔用鄰地521地號。債務人現場陳稱,建物二樓一間房間自住,3、4樓各1間房間,2、3樓均為樓中樓(2樓挑高,後又隔一個3樓),地下一樓有廚房,地下二樓有2個停車位。3、4樓出租予第三人。債務人承租人共同使用1樓客廳、地下1樓、2樓停車位。上開建物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初步調查義務,應買人仍須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房屋狀況為由,聲請撤銷或賠償。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1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集合社區住宅之基地、公共設施土地,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建物佔用同段521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七、就上開停車位,應買人是否有繼受停車位之權利,有無積欠管理費、清潔費等,應買人需自行處理,法院不負擔保責任,拍定後停車位亦不點交。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祥股。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40722號 財產所有人:陳基萬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永康區 兵北 135 3372.71 50000分之3154,860,000元
備考 重測前:網寮段938-16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135-1、135-2、135-3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層數:16層一層: 77.62二層: 85.03騎樓: 9.45合計: 172.1陽台:15.69
1 1588 臺南市永康區兵北段135地號--------------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323號全部 6,480,000元
備考 共有部分:兵北段1885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645)、1887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884)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現場履勘,建物無人居住,為空屋。屋內堆置雜物、廢棄物。有家具裝潢擺設、辦公桌椅、貨架。水電正常運作。二樓陽台外推,一樓後方廚房為增建。尚查無壁癌、漏水情形。經債務人謝金桃在場陳述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建物1、2樓以前皆為慧揚公司(負責人為陳基萬)使用,現已暫時歇業,無人使用。上開建物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初步調查義務,應買人仍須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房屋狀況為由,聲請撤銷或賠償。本件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6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祥股。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