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6315號 財產所有人:張能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員林市 出水 726 17141.97 6000分之18815,248,000元
備考 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為地勢起伏之山坡地,現況部分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果園、雜林木及巷道。惟因土地為樹木所覆蓋,其有無墳墓、掩埋物、廢棄物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48,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9,6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五、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26315號 財產所有人:張能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員林市 出水 760 324.47 2分之1 633,600元備考 假扣押。
(續上頁)
2 彰化縣 員林市 出水 761 1029.82 1600分之96243,200元
備考 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為山坡地,土地上有三合院建物(約略為門牌出水巷33號房屋)坐落,小部分為巷道。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
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6,8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75,4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五、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七、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上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26315號 財產所有人:張能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員林市 出水 929 5890.21 300分之7 80,000元備考 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為地勢起伏之山坡地,地形呈長條不規則,土地部分為堆置儲放物品之空地、部分為巷道,部分則為鄰地建物所占用,其餘則為果樹或雜木林地。惟因土地為樹木為覆蓋,其有無墳墓、掩埋物或廢棄物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尚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五、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13年司執字026315號 財產所有人:張能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員林市 出水 891 558.32 420分之15 64,000元
備考 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為山坡地,土地上有平房建物(約略為門牌出水巷26號房屋)坐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五、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上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