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51891號 財產所有人:黃金浩即黃元益之繼承人、黃金彬即黃元益之繼承人、黃稚家即黃元益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石門區 頭圍 八甲 227-10 1435 公同共有12分之139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 新北市石門區頭圍段八甲小段227-10地號--------------新北市石門區八甲80號土造1層一層: 57.85合計: 57.85公同共有3分之15,200元
備考 建築完成日期:民前5年10月1日。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8月7日現場查封時,3建號房屋之屋頂塌陷,無門窗,目前應似做倉庫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5,2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3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51891號 財產所有人:黃金浩即黃元益之繼承人、黃金彬即黃元益之繼承人、黃稚家即黃元益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石門區 頭圍 八甲 227-6 6013 公同共有36分之339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林業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8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7-6地號土地位於超商興芝門市東方約3,341公尺處,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 3
112年司執字051891號 財產所有人:黃金浩即黃元益之繼承人、黃金彬即黃元益之繼承人、黃稚家即黃元益之繼承人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最低拍賣價格
(續上頁)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1 新北市 石門區 頭圍 八甲 230-3 4530 公同共有3分之11,180,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8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0-3地號土地位於超商興芝門市東方約3,360公尺處,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230-3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