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2378號 財產所有人:李淑貞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左營區 | 新庄 | 十二 | 1147 | 761.00 | 1000分之40 | 4,960,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第三頁 |
1 | 373 | 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十二小段1147地號--------------高雄市左營區忠貞街150號3樓 |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之第3層 | 3樓層: 88.68合計: 88.68 | 陽台10.56 | 全部 | 1,160,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無人應門,據假扣押債權人具狀陳報,拍賣標的應為債務人自行居住,無出租予第三人,現因常至母親住所照料母親,偶爾才回去居住。嗣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履勘時,現場無人應門,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拍賣標的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