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481號 財產所有人:何俊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 61 1484 360分之11 39,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
2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 1120 592 30分之1 2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
3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 1119 5761 30分之1 16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
4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 1121 2216 30分之1 64,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5月1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119地號土地上有數間平房、空地、果樹、竹林;本件61、1120、1121地號土地為雜草。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1地號土地為雜草地,1119地號土地為竹子、果樹、水池已乾固、空地、平房建物、墓園,1120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水池,1121地號土地為雜草地。
三、上開土地上之建物、農作物、墓園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八、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
九、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十一、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