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481號 財產所有人:何俊杰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通霄鎮 烏眉坑 61 1484 | 360分之11 39,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 | |||||||
2 | 苗栗縣 | 通霄鎮 烏眉坑 1120 592 30分之1 20,000元 | ||||||
(續上頁)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 | |||||||
3 | 苗栗縣 | 通霄鎮 烏眉坑 1119 5761 30分之1 160,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 | |||||||
4 | 苗栗縣 | 通霄鎮 烏眉坑 1121 2216 30分之1 64,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5月1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119地號土地上有數間平房、空地、果樹、竹林;本件61、1120、1121地號土地為雜草。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1地號土地為雜草地,1119地號土地為竹子、果樹、水池已乾固、空地、平房建物、墓園,1120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水池,1121地號土地為雜草地。 三、上開土地上之建物、農作物、墓園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七、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八、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 九、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十一、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05481號
土
苗栗縣
通霄鎮
通霄鎮
烏眉坑段 小段 6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9,000 元
448坪(1484.00平方公尺) x 360分之1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448坪(1484.00平方公尺) x 360分之1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拍賣總底價
283,000
283,000
土
苗栗縣
通霄鎮
通霄鎮
烏眉坑段 小段 112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0,000 元
179坪(592.00平方公尺) x 3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179坪(592.00平方公尺) x 3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拍賣總底價
283,000
283,000
土
苗栗縣
通霄鎮
通霄鎮
烏眉坑段 小段 1119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60,000 元
1742坪(5761.00平方公尺) x 3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1742坪(5761.00平方公尺) x 3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拍賣總底價
283,000
283,000
土
苗栗縣
通霄鎮
通霄鎮
烏眉坑段 小段 112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64,000 元
670坪(2216.00平方公尺) x 3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670坪(2216.00平方公尺) x 30分之1 不點交 通訊投標
拍賣總底價
283,000
28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