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352號 財產所有人:李永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泰安鄉 細道邦 269 2,770 全部 36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2 苗栗縣 泰安鄉 細道邦 287 610 全部 96,000元
(續上頁)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3 苗栗縣 泰安鄉 細道邦 292 6,280 全部 96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4 苗栗縣 泰安鄉 細道邦 301 2,640 全部 40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269地號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木林;287地號部分道路、部分雜樹、部分整地休耕、部分有棚架;292、301地號為雜樹林、有無建物坐落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因未臨路,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0352號 財產所有人:李永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泰安鄉 細道邦 323 1,470 全部 168,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2 苗栗縣 泰安鄉 細道邦 528 1,840 全部 240,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3 苗栗縣 泰安鄉 細道邦 530 4,310 全部 528,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原住民保留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23、528、530地號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木林,惟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因未臨路,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續上頁)
五、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