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516號 財產所有人:蔡義民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口湖鄉 下崙 1879 1316 2分之1 1,012,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2 雲林縣 口湖鄉 下崙 1880 2106 2分之1 1,619,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作養殖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
上工作物非拍賣範圍);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3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7,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五、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二)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04516號 財產所有人:蔡義民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四湖鄉 建陽 1068 442 10分之1 49,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2 雲林縣 四湖鄉 建陽 1179 1444 10分之1 556,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3 雲林縣 四湖鄉 建陽 1180 988 30分之1 128,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1068地號現況作道路使用,1179、1180地號其上有多棟建物坐落;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7,000元。
(續上頁)
四、優先承買權:(一)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五、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1179地號已申請建築使用,並領有使用執照,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