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51351號 財產所有人:陳證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內門區 紫竹 248 125.53 3分之1 84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續上頁)
料及房屋層數
1 67 高雄市內門區紫竹段248地號--------------高雄市內門區南屏路242號1層樓加強磚造1層: 73.80騎樓: 13.50合計: 87.33分之1 232,000元
備考
2 312 高雄市內門區紫竹段248地號--------------同上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1層: 48.622層: 94.053層: 73.80合計: 216.473分之1 272,000元
備考 本建物總面積為216.47平方公尺,其中13.0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247、249、244、254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建物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胞姊在場開門進入,2、3樓為增建,無人居住使用,屋內有堆置雜物,臨高雄市內門區南屏路,地磚有部分隆起破裂,無非自然死亡情事,債務人胞姊並表示嚴重漏水,滲水至鄰居;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土地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247、249、244、254號土地,使用關係不明,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51351號 財產所有人:陳證富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內門區 脚帛寮 534-9 4452 全部 896,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2 高雄市 內門區 菜公坑 227 588.56 27分之2 240,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3 高雄市 內門區 虎頭山 900 4408.12 全部 1,360,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編號3土地按現況點交
第四頁
(續上頁)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建物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無路可達,為雜樹林,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內門區中埔頭11號),部分為雜草,編號3土地種植香蕉,鄰為豬舍,經債務人陳報其香蕉為伯父種植,併算入編號3土地之鑑價價值;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3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編號2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編號2拍賣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八、本件編號1土地無路可通達,拍定後不點交,另編號3土地上種植之香蕉樹881株,已經鑑價併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一併依現況點交。
九、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十、編號2土地之登記謄本載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且已興建農舍,經函詢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經函覆此土地上有建號23號建物,該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