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573號 財產所有人:韓霧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士林區 至善 三 286 75.00 10分之2 280,000元
備考 委託人:謝照明。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70/6/29公告)。
2 臺北市 士林區 至善 三 287 898.00 10分之2 13,920,000元
備考 委託人:謝照明。第一種住宅區(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計畫前,尚未能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
3 臺北市 士林區 至善 三 288 512.00 10分之2 1,880,000元
備考 委託人:謝照明。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70/6/29公告)。
4 臺北市 士林區 至善 三 289 64.00 10分之2 1,000,000元
備考 委託人:謝照明。第一種住宅區(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計畫前,尚未能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4月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6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341巷34號建物(下稱34號建物)東北方15公尺處,上為雜樹林;287地號土地位於34號建物北方20公尺處,上為雜樹林;288地號土地位於34號建物北方25公尺處,上為雜樹林;289地號土地位於34號建物西北方10公尺處,上為雜樹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8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4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13573號 財產所有人:韓霧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士林區 至善 296 363.00 10分之2 5,640,000元
備考 委託人:謝照明。第一種住宅區(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計畫前,尚未能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4月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96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341巷34號建物右側,供耕作使用(種菜),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296地號土地之農作物、作物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請應買人留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5,6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13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 3
113年司執字013573號 財產所有人:韓霧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士林區 至善 三 340 809.00 10分之2 320,000元
備考 委託人:謝照明。保護區。
2 臺北市 士林區 至善 三 341 269.00 10分之2 120,000元
備考 委託人:謝照明。保護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4月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0地號及341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341巷34號建物西北方150公尺處,上為雜樹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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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