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4938號 財產所有人:何仁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永康區 頂中 109 28.37 6分之1 34,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工(乙)乙種工業區。
2 臺南市 永康區 頂中 182 92.95 6分之1 95,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工(乙)乙種工業區。
3 臺南市 永康區 頂中 123 194.14 6分之1 198,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工(乙)乙種工業區。
4 臺南市 永康區 頂中 110 169.68 6分之1 174,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工(乙)乙種工業區。
5 臺南市 永康區 頂中 186 97.52 3分之1 198,0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工(乙)乙種工業區。
6 臺南市 永康區 頂中 42 123.52 6分之1 128,000元
(續上頁)
備考 使用分區:工(乙)乙種工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均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司執字第69167號鑑價報告及第3次拍賣底價為參考。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5至8號標匭內。坤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