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775號 財產所有人:林昆禾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瑞芳區 | 𫙮魚坑 | 滴水子 | 181-1 | 5423.00 | 100000分之10251 | 196,000元 |
(續上頁)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桿(編號B9650FB83)為中心,位於東北方57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非歸屬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內,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01775號 財產所有人:林昆禾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 瑞芳區 備考 | 𫙮魚坑 | 滴水子 | 299-2 | 100177.00 | 100000分之10251 | 3,544,000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桿(B9650FB83)為中心,位於南方57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五、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非歸屬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內,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9,000元。 | ||||||||
標別: 丙 | ||||||||
113年司執字001775號 財產所有人:林昆禾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瑞芳區 | 𫙮魚坑 | 滴水子 | 299 | 453104 | 100000分之10251 | 16,006,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桿(編號B9650FB83)為中心,位於南方23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非歸屬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內,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2,000元。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01775號
土
新北市
瑞芳區
瑞芳區
𫙮魚坑段 滴水子小段 181-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96,000 元
1640坪(5423.00平方公尺) x 100000分之10251 不點交 甲
1640坪(5423.00平方公尺) x 100000分之1025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196,000
196,000
土
新北市
瑞芳區
瑞芳區
𫙮魚坑段 滴水子小段 299-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544,000 元
30303坪(100177.00平方公尺) x 100000分之10251 不點交 乙
30303坪(100177.00平方公尺) x 100000分之10251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3,544,000
3,544,000
土
新北市
瑞芳區
瑞芳區
𫙮魚坑段 滴水子小段 299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6,006,000 元
137063坪(453104.00平方公尺) x 100000分之10251 不點交 丙
137063坪(453104.00平方公尺) x 100000分之10251 不點交 丙
拍賣總底價
16,006,000
16,00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