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775號 財產所有人:林昆禾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瑞芳區 𫙮魚坑 滴水子 181-1 5423.00 100000分之10251196,000元
(續上頁)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桿(編號B9650FB83)為中心,位於東北方57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非歸屬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內,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1775號 財產所有人:林昆禾
編號土 地 坐 落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瑞芳區 備考𫙮魚坑 滴水子 299-2 100177.00 100000分之102513,544,000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桿(B9650FB83)為中心,位於南方57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非歸屬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內,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9,000元。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01775號 財產所有人:林昆禾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瑞芳區 𫙮魚坑 滴水子 299 453104 100000分之1025116,006,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桿(編號B9650FB83)為中心,位於南方23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非歸屬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內,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續上頁)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