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93645號 財產所有人:鄭永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北市 | 南港區 麗山 三 425 244 | 3分之1 260,000元 | |||||
備考 | 保護區 | |||||||
2 | 臺北市 | 南港區 麗山 三 427 1978 3分之1 1,980,000元 | ||||||
備考 | 保護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5地號、427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4段144號建號北方約60公尺處,二筆地號相鄰,土地上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