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8325號 財產所有人:林宗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湖內區 自強 268 114.16 4分之1 564,0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圍子內段1014之3地號。
2 高雄市 湖內區 自強 268-1 3.57 4分之1 52,000元
備考 分割自:自強段268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第三頁
(續上頁)
建 物 門 牌 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樓 層 面 積合 計一層: 47.77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717,000元
1 1155 高雄市湖內區自強段268、278地號--------------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240巷6號陽台4.94 2分之1
二層: 47.77三層: 52.71合計: 148.25
備考 本建物總面積153.19平方公尺,其中第一、二層面積0.33平方公尺,第二層陽台面積0.56平方公尺,第三層面積.89平方公尺,均使用鄰地自強段278地號,已列入建築面積計算範圍內。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113年2月26日查封時,第三人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居住,一樓為1廳1房1廚1衛,客廳有祭祀祖先,2樓為3房,3樓為鐵皮加蓋屋頂。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7,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又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基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自強段278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一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