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8325號 財產所有人:林宗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湖內區 自強 268 114.16 | 4分之1 564,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為圍子內段1014之3地號。 | |||||||||||||
2 | 高雄市 | 湖內區 自強 268-1 3.57 4分之1 52,000元 | ||||||||||||
備考 | 分割自:自強段268地號。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 | 建築式樣主要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建 物 門 牌 | 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樓 層 面 積合 計一層: 47.77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717,000元 | |||||||
1 | 1155 | 高雄市湖內區自強段268、278地號--------------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240巷6號 | 陽台4.94 | 2分之1 | |||
二層: 47.77三層: 52.71合計: 148.25 | |||||||
備考 | 本建物總面積153.19平方公尺,其中第一、二層面積0.33平方公尺,第二層陽台面積0.56平方公尺,第三層面積.89平方公尺,均使用鄰地自強段278地號,已列入建築面積計算範圍內。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民國113年2月26日查封時,第三人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共有人居住,一樓為1廳1房1廚1衛,客廳有祭祀祖先,2樓為3房,3樓為鐵皮加蓋屋頂。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7,000元。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本件標的一併買受,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又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基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自強段278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一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