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4611號 財產所有人:林明珠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瑞芳區 爪峰 33 2066.42 | 全部 53,6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標的非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上有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315號及315號之1房屋(均第三人所有)全部占用,範圍包括屋前空地、雜草地、菜圃;屋後竹林。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2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 ||||||||
標別: 乙 | ||||||||
112年司執字034611號 財產所有人:林明珠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續上頁) | ||||||||
1 | 新北市 | 瑞芳區 | 爪峰 | 33-1 | 48.93 | 全部 | 1,32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標的非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315號房屋南方約50公尺處,現作為菜圃使用。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