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6786號 財產所有人:彭德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美濃區 廣興 57 1471.63 3分之1 100,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2 高雄市 美濃區 廣興 58 9011.08 3分之1 605,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3 高雄市 美濃區 廣興 59 1518 3分之1 103,000元
備考 林業用地
第三頁
(續上頁)
4 高雄市 美濃區 廣興 60 2852.31 3分之1 192,000元
備考 林業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雜樹林及部分空地,編號2土地亦為雜樹林及部分空地,有種植椰子樹,另有鐵皮屋及建物一間,編號3土地為椰子樹及部分空地,編號4土地為椰子樹、雜樹林及部分空地,此4筆土地均無路可通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八、本件編號1、2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