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6786號 財產所有人:彭德森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美濃區 廣興 57 1471.63 | 3分之1 100,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 | |||||||
2 | 高雄市 | 美濃區 廣興 58 9011.08 3分之1 605,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 | |||||||
3 | 高雄市 | 美濃區 廣興 59 1518 3分之1 103,000元 | ||||||
備考 | 林業用地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4 | 高雄市 | 美濃區 | 廣興 | 60 | 2852.31 | 3分之1 | 192,000元 | |
備考 | 林業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雜樹林及部分空地,編號2土地亦為雜樹林及部分空地,有種植椰子樹,另有鐵皮屋及建物一間,編號3土地為椰子樹及部分空地,編號4土地為椰子樹、雜樹林及部分空地,此4筆土地均無路可通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八、本件編號1、2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 |
相關物件
112司執字第016786號
土
高雄市
美濃區
美濃區
廣興段 小段 6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92,000 元
862坪(2852.31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862坪(2852.31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000,000
1,000,000
土
高雄市
美濃區
美濃區
廣興段 小段 5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00,000 元
445坪(1471.63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445坪(1471.63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000,000
1,000,000
土
高雄市
美濃區
美濃區
廣興段 小段 59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03,000 元
459坪(1518.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459坪(1518.00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000,000
1,000,000
土
高雄市
美濃區
美濃區
廣興段 小段 5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605,000 元
2725坪(9011.08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2725坪(9011.08平方公尺) x 3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000,000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