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000541號 財產所有人:沈鑫,王寶秀(即沈政文之繼承人),沈家顯(即沈政文之繼承人),沈良宇(即沈政文之繼承人),沈佩嫺(即沈政文之繼承人),沈宏光(即沈政文之繼承人)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暫編423宜蘭縣頭城鎮新二圍段397地號--------------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一段69號農舍、1層、鋼鐵造1層: 263.13合計: 263.133分之1 387,000元 78,000元
備考 沈鑫之權利範圍為6分之1,王寶秀(即沈政文之繼承人)、沈家顯(即沈政文之繼承人)、沈良宇(即沈政文之繼承人)、沈佩嫺(即沈政文之繼承人)、沈宏光(即沈政文之繼承人)之權利範圍各30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有共有人沈○恩在場表示尤其居住使用中,鐵皮牆面、屋頂均有多處破損。房屋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其權義由買受人自理並承擔。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建物已完成之分割共有物確定訴訟,有債務人表示正進行再審程序中,請買受人注意並承擔其風險。
三、本件拍賣建物,據債務人陳報有被訴請拆屋還地訴訟進行中,買受人應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四、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據債務人具狀陳稱本件非屬違章建築,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但債務人並無任何證據提出釋明。請買受人自行查明並自理其權義關係。
五、債務人以外之建物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坐落土地所有人若符合租地建物之規定,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