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988號 財產所有人:陳宗輝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73 | 臺南市鹽水區飯店段2978地號--------------臺南市鹽水區大豐89之6號 | 二層住宅 | 一層: 333.91二層: 179.93合計: 513.84 | 二分之一 | 3,300,000元 | |
備考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民國113年3月5日現場查封勘測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陳阿宗在場表示,該建物其有二分之一權利,自該建物蓋好,債務人不曾居住使用,都一直是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且該建物坐落土地已全部登記在其名下等語,惟查建物坐落2978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陳O忠;另據稅務人員指稱建物現狀與房屋平面圖相同,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狀主建物旁另有加蓋鐵皮屋並有獨立出入口。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建物73建號坐落2978地號,其建物房地分屬不同人所有。又本件僅拍賣債務 |
(續上頁) | |
人所有建物之應有部分,該建物坐落基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同段2978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請應買人注意。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 年10月15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正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