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4389號 財產所有人:吳金銀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長治鄉 永興 961-1 110.25 5分之1 1,45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14 屏東縣長治鄉永興段961-1地號--------------屏東縣長治鄉潭頭路196之11號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第一層: 37.41第二層: 51.86第三層: 51.86第四層: 28.98騎樓: 15.48合計: 185.59陽台19.74 5分之1 850,000元
備考 含1樓屋右側雨棚、1樓屋後涼棚、2及3樓屋前、2至4樓屋後、1至4樓屋右側雨遮(含鋁窗)、3至4樓屋後房屋、5樓房屋、1至2樓屋後房屋等增建部分。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961-1地號土地及314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上開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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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拍賣之314建號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
二、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增建部分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住宅區。
五、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前開優先購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次序如下:1、建物共有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