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7549號 財產所有人:吳嘉文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422 高雄市旗山區旗山段526-41地號--------------高雄巿旗山區中山路99號第一層: 49.45第二層: 36.98第三層: 47.30合計: 133.733分之1 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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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存登記建物)
備考 本件債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稅籍編號E70110837000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1樓目前為〔101手工包子饅頭〕專賣店,2樓與其他建物相通,另據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建物出租予第三人林OO,租金每月1萬元,原租期5年(105.01.01~109.12.31),到期後繼續承租,又建物3樓需經由他人建物始可到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442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4422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旗山區旗山段526-41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八、高雄市旗山區旗山段526-4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4422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物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4422建號建物。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