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602號 財產所有人:歐黃文生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暫編372新竹市 水源段958、959、1015地號--------------新竹市東區水源里溪洲路48號加強磚造、鐵皮造、石棉造1層: 50.422層: 40.233層: 29.73合計: 120.38含陽台4.1、雨遮9.75及一切附屬建物3分之1 28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假扣押查封及同年11月22日現場會測本件未保存登記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嗣債權人具狀陳報稱,經詢問鄰居後表示本件房屋為債務人哥哥居住,債務人並不住在此。本院另於113年6月18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稱其為債務人兄長,債務人多年未回來,房屋有嚴重漏水。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拍賣應有部分,又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元。
四、未設定抵押權。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新竹市水源段958、959、101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又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即新竹市水源段958、959、1015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
(續上頁)
院處理。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