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7856號 財產所有人:胡文祥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瑞芳區 逢甲 153 100.67 | 5分之1 489,000元 | ||||||||||||
備考 | |||||||||||||||
2 | 新北市 | 瑞芳區 逢甲 154 8.71 5分之1 43,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 |
(續上頁) | |||||||||||||||
料及房 | 及用途 | ||||||||||||||
屋層數新北市瑞芳區逢甲段153、154地號--------------新北市瑞芳區岳王路18號2層樓加強磚造 | 1層: 47.552層: 87.67合計: 135.22 | ||||||||||||||
1 | 39 | 5分之1 189,000元 | |||||||||||||
備考 | |||||||||||||||
2 | 733 | 新北市瑞芳區逢甲段153地號--------------新北市瑞芳區岳王路18號3層鐵皮造三層: 56.75合計: 56.755分之1 26,000元 | |||||||||||||
備考 |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無人居住,有水電,一、二樓係放置雜物,三樓增建為神明廳。」。地政人員稱:「本件增建為三樓部分,有室內梯通行上下,無獨立出入口。」。鑑定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室內履勘,室內整修中,稍有滲漏潮濕,二樓頂有增建三樓情形。」。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於113年3月14日回覆經派員查訪鄰居,現佔有人為債務人,該址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3年3月12日回覆未曾受理火災案件,僅於108年12月2日、109年2月7日及108年7月23日曾受理救護案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3年3月12日回覆非列管之地震受創建築物、亦非列管之海砂屋,惟仍應以實際鑑定為準。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733建號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屬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四、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0元。 四、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五、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另據抵押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8日向本院陳報本件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已清償。 | ||||||||||||||
標別: 乙 | |||||||||||||||
112年司執字037856號 財產所有人:胡文祥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瑞芳區 逢甲 | 218 | 125.18 | 90分之6 | 203,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1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8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岳王路160號、162號前方的水泥空地,其上有一間無門牌的木屋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三、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五、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亦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第五項之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七、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八、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
相關物件
112司執字第037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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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坪(56.75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7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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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坪(8.71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甲
2坪(8.71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747,000
7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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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坪(135.22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甲
40坪(135.22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747,000
747,000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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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489,000 元
30坪(100.67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甲
30坪(100.67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747,000
747,000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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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段 小段 21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03,000 元
37坪(125.18平方公尺) x 90分之6 不點交 乙
37坪(125.18平方公尺) x 90分之6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203,000
2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