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5607號 財產所有人:蔡繼霆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三民區 | 建工 | 267 | 161 | 5分之1 | 3,500,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 | |||||||||||||
1 | 153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工段267地號--------------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正忠路435之4號 | 5層樓鋼筋 混 凝土造 | 5層: 103.17合計: 103.17 | 全部 | 1,5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113年4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稱房屋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屋內牆壁屋頂有壁癌情形、債權人陳報查封照片有漏水痕跡、油漆剝落情形。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七、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