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8196號 財產所有人:趙志成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38 高雄市燕巢區瓊興段774地號--------------高雄市燕巢區瓊林路89號1樓層: 156.27合計: 156.27雨遮36.50 3分之1 15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建物部分使用同段774、775地號非債務人所有之土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6日查封時,經檢視該屋為一層磚造,其中面對正廳左手邊及正廳屋頂均有鐵皮加強。屋外擺有生活用品、掛有衣物,應有人居住。面對正廳左側後方房屋空間堆置雜物,有對外獨立通道,該側房屋有二對外通道,另一無法開鎖入內。正廳有一對外通道,內鎖鎖上,內部均有通道可通往三合院兩側;面對正廳右側房屋有二對外通道,與正廳堆置少許老舊傢俱,積塵甚厚,該二部分應無人使用。本建物所有人另有向其坐落774地號土地所有人廖O忠承租土地,租期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至115年12月10日,每月租金新臺幣2,500元,債務人並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到院稱房屋全部由共有人另出租第三人使用,惟不清楚姓名,租金亦為每月新臺幣2,500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另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如無合法占用權源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標的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九、本件建物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須自行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就坐落土地之使用關係,如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中,每月租金新臺幣2,500元,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