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4457號 財產所有人:陳建安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5 臺南市南區喜北段277、278地號--------------臺南市南區鯤鯓路101巷300號一層: 230.81合計: 230.81全部 1,411,000元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現場無懸掛門牌。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拍賣建物為鐵皮工廠,據警局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建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況係做為食品加工及冷凍儲存場使用。建物實際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又拍賣建物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喜北段277、278地號,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3,000元。
四、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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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五、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建物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277、278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