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031740號 財產所有人:謝輝廷之遺產管理人許崇賓律師即謝素秋之繼承人,謝素勤即謝素秋之繼承人,謝素珍即謝素秋之繼承人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 築 式樣 主 要建 築 材料 及 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要 建 築 材 料及用途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鹽壽段5地號--------------高 雄 市 鹽 埕 區 七賢三路269號11樓之2716 層 樓鋼 筋 混凝 土 造之 第 11層
1 834 11樓層: 24.36合計: 24.36花台1.23 全部 436,000元
備考 公同共有
2 1004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鹽壽段5地號--------------同 上 建 物 共 同 使用部分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7498.78合計: 7498.78十萬分之111154,000元
備考 公同共有
3 1011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鹽 同上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十萬分之1 52,000元
第三頁
(續上頁)
壽段5地號--------------同 上 建 物 共 同 使用部分146.52合計: 146.52810
備考 公同共有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空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9,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的姐姐兼繼承人在場稱現無人居住,均有按時繳納每月管理費為550元,管理員亦稱目前無積欠管理費;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七、本件債務人的姐姐兼繼承人稱不清楚勘估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八、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謝素秋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簽訂「高雄市政府市有基地租賃契約」承租座落土地,租賃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土地租金率為每年2.5%,請投標人先行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洽詢相關承租事宜以及承租資格有無限制問題。
九、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至標的現場詢問大樓管理員,其稱本件標的前手屋主劉先生曾在標的內發生非自然死亡,嗣後劉先生的家屬將本件標的讓與給債務人,本件標的是否屬於凶宅,請投標人自行斟酌。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